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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設置指導標準政策解讀,哪些硬性條件必須達標,哪些是辦學企業注意要點,成都最專業的代辦機構將一一為你解讀,很注意紅色部份;

    第一條(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和《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從事民辦非學歷的學科教育、藝體教育、科普教育、營地教育、成人助學等文化教育類培訓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不包括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民辦職業技能類培訓機構以及托管、嬰幼兒看護等非培訓性質的市場服務機構。

    第三條(舉辦者) 舉辦者資格條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實施國家認可的教育考試、職業資格考試和技術等級考試等考試機構不得舉辦與其所實施的考試相關的培訓機構。

    第四條(名稱) 非營利性培訓機構的名稱一般由“成都(市)+ 區(市)縣”或“區(市)縣”行政區劃名稱、字號、學校類別(培訓、補習、專修、進修學校等)組成。

    營利性培訓機構名稱由“成都(市)+ 區(市)縣”或“縣(市)”行政區劃名稱、字號、行業表述、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組成,其行政區劃、行業表述應當與其辦學所在地、類別、層次相符合,應當與公司登記管理和教育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相符合,名稱中的行業表述可以體現學科門類或者辦學特色等;直接以“成都(市)”為行政區劃名稱的,開辦資金(注冊資本)原則上應達到1000萬元以上。

    培訓機構只能使用一個名稱。外文名稱應當與辦學許可和核準登記的中文名稱一致。不得使用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名稱或簡稱,非營利性培訓機構不得使用已被撤銷的社會服務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營利性培訓機構不得在禁止期限內使用已被撤(注)銷的企業名稱。

    培訓機構的字號由兩個以上漢字組成,不得使用國家(地區)、國際組織、政黨、社團組織、部隊番號、中國縣以上行政區劃的名稱,不得有損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或違背社會道德風尚,不得使用字母、阿拉伯數字,不得使用已登記的學校名稱、簡稱、特定稱謂作字號(有投資關系或經該校授權使用該校簡稱或特定稱謂的除外),不得使用個人姓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除外),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國際”“世界”“全球”等字樣(國務院或授權機關批準的除外)。

    在同一審批部門管轄范圍內設立教學點的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培訓機構的全稱并綴以“教學點”,不得綴以“分?!?、“校區”或簡化名稱。

    第五條(開辦資金) 舉辦者申請籌備、設立培訓機構,應當按時、足額履行辦學出資義務。開辦資金(或注冊資本)數額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單體培訓機構開辦資金(或注冊資本)一般不少于30萬元,每增設1個教學點增資數額一般不少于10萬元。

    開辦資金(或注冊資本)及風險保證金應當存入學校開戶銀行的基本賬戶,并出具有效證明。

    以國有資產出資的,應出具上級主管部門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書面意見,國有資產來源及出資比例應符合審批和登記部門規定。

    第六條(場地設施) 辦學場地應與辦學項目和辦學規模相適應,合法、獨立使用,布局合理,采光、照明、通風、排水良好,符合規劃、安全、衛生、環保等要求,達到《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gb50325-2010),并依法通過房屋安全鑒定、消防安全檢查(備案)。不得選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它有安全隱患的場所,兒童用房不得超過3層(一、二級耐火等級)或2層(三級耐火等級)。

    設立食堂、小賣部的培訓機構應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藝體教育類培訓機構選用的培訓器械應符合安全、環保等相關要求。 學科教育類、藝體教育類、科普教育類、成人助學類培訓機構的辦學場所生均使用面積不低于3平方米,教學用房走道(外廊)凈寬不低于1.8米,單體建筑面積原則上不低于300平方米(成都代辦機構建議在350平最好);在同一審批部門管轄范圍內設立的教學點,或全部實施一對一教學的培訓機構及教學點,辦學場所建筑面積原則上不低于200平方米。營地教育類培訓機構應當具備與培訓項目、規模相適應的專業訓練基地,露營地應當符合《休閑露營地建設與服務規范第4部分:青少年營地》(gb/t31710.4-2015)要求。培訓機構提供高中學生、成人學生或營地教育培訓學生住宿的,生均宿舍(公寓)建筑面積原則上不低于6.5平方米,生均居室使用面積不宜低于3平方米。男、女生寢室分區或分單元布置,出入口分開設置,配置與培訓項目、招生規模相匹配的盥洗室、廁所、值班室等生活和管理用房,設施設備、安全防范等達到《中小學校學生宿舍(公寓)管理服務規范》(db51/t1959 —2015)。

    第七條(章程制度) 培訓機構應當依法制定章程,主要內容包含:名稱、性質(營利性或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辦學范圍、辦學形式及類型(學科教育、藝體教育、科普教育、營地教育或成人助學等培訓機構)、辦學宗旨、規模、辦學層次、舉辦者、法定代表人、校長、地址、開辦資金(或注冊資本)、資產來源及性質、出資方式及時間、決策機構(包括產生方式、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管理機制、監督機制、終止辦學事由及處理原則、章程修改程序、黨組織建設等。(這個最好找代辦機構進行規范) 培訓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性文件要求和章程規定,建立健全教學、教研、收費、退費、安全、人事、資產財務、校務公開等各項配套管理制度。

    第八條(組織機構) 培訓機構應當依法依章程建立決策機構、監事機構、行政機構,按規定建立黨組織、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有犯罪記錄、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者不得在決策機構、監事機構、行政機構中任職,自然人不得在同一所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監事機構中任職。列入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嚴重失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單,近三年擔任破產清算或因違法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營業執照、登記證的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者,不得在決策機構、監事機構中任職。董(理)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監事機構中任職。

    董事會、理事會、校務委員會、管理委員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由舉辦者(或其代表)、校長(經理)、黨組織書記、教職工代表等5人以上單數組成,可以吸納教育專家和社會知名人士參加,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人員應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

    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由股東代表、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教職工代表等組成。營利性培訓機構監事會中的教職工代表不得少于1/3。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可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第九條(校長) 培訓機構的校長(經理)應當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犯罪記錄,未列入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嚴重失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單,未曾擔任近3年因違法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營業執照或登記證的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一般年齡不超過70歲,能勝任工作,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學管理工作經歷、大學??埔陨蠈W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

    第十條(管理人員) 培訓機構的專職管理人員應不少于3人。關鍵管理崗位實行親屬回避制度。教育教學管理人員一般應具有大學??埔陨蠈W歷和1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會計人員應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應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宿管人員配置標準達到《中小學校學生宿舍(公寓)管理服務規范》(db51/t1959-2015)。營地教育類培訓機構管理人員配置標準達到《休閑露營地建設與服務規范第4部分:青少年營地》(gb/t31710.4-2015)要求。

    第十一條(專任教師) 培訓機構必須根據辦學項目和辦學規模配齊具有相應任職資格和任職條件的專兼職教師,其中專職教師應當不少于3人。培訓機構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 培訓機構的教師應持有政府部門頒發的與教學內容相對應的《教師資格證》《教練員證》《社會體育指導員證》《藝體輔導員證》或相關專業技能資格證。營地教育類培訓機構應配備一定數量的救生員和輔訓師同時輔助培訓,救生員應持有《應急救援員職業資格證書》《現場救護資格證》或取得bls、acls等國際認證。 培訓機構的外籍教師應持有《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工作類居留證件及相關外教資質(國內外的教師資格證或tefl、tesol、tesl、celta、tkt等國際通行的教學資格證等)。

    第十二條(培訓項目) 培訓機構應當堅持教育的公益性,始終把培養高素質人才、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放在首位,制定與辦學層次、類型和形式相匹配的教學大綱和培訓計劃,明確培訓項目、目標、方式、內容、期限以及配合使用的培訓教材或講義。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科教育培訓不得超出培訓對象所處年齡階段的課程標準,學前教育階段的學科培訓不得實施小學化教育。

    培訓機構不得開展軍事、警察、宗教、政治內容的培訓,不得從事迷信、賭博等培訓活動。

    培訓機構從事游泳等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應取得當地體育主管部門頒發的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許可證;

    從事在線教育,應取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或《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icp);提供在線教育課程,應取得《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

    第十三條(班額) 培訓機構同期最大班額不得高于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幼兒園)的標準。其中,學前教育階段的培訓機構同期最大班額分別不超過25人(幼兒園小班學員)、30人(幼兒園中班或混齡班學員)、35人(幼兒園大班學員),其它教育階段的培訓機構同期最大班額分別不超過45人、50人。

    第十四條(實施部門) 本指導標準為基本標準,各區(市)縣審批部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實際參照執行。

    第十五條(生效時間) 本指導標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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